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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土地收购补偿费和搬迁奖励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23-11-01
价格:面议

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2013年,根据合同的约定:土地收购补偿费为27,500万元,搬迁奖励费为9,624万元,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收购价格合计为37,124万元。地上附着物(包括隐蔽工程部分)补偿费计为105,136,536元。本合同项下土地(包括土地和地上附着物)的收购价格总额为476,376,536元。收购款分四期支付,其中:第一期:合同签订当天,计人民币9,281万元;第二期: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桩机进场并开始施工5天内(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),计人民币9,计人民币9,合计为197,946,536元。

截至2013年,562万元,因款项汇入时,未有相关文件明确18,562万元款项是否包含搬迁奖励款及具体金额,

2014 年 12 月 29 日,该搬迁奖励通知确认,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结合利欧股份上述土地收储及搬迁实际进度,于2014年予以确认利欧股份搬迁奖励4,812万元,剩余搬迁奖励款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予以确认和支付。

2014年,确认2013年拨入利欧股份的土地收储补偿款18,562万元,包括了土地收购补偿款13,750万元和搬迁奖励4,812万元。

于2014年12月按照实际土地收储及搬迁进度予以明确的搬迁奖励4,812万元从"专项应付款"项目转入 "营业外收入"项目, 并确定为营业外收入--政府补助,其余部分13,750万元仍作为"专项应付款"处理。

2017年5月25日和6月2日,794.6536万元。2017年6月5日,794.6536万元,包括了土地附着物(包含隐蔽工程部分)补偿费10,513.6536万元、土地收购补偿费6,875万元和搬迁奖励费2,406万元。"

上述两笔款项到账后,《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》(温土储合字第20137号)约定的土地(包括土地和地上附着物)收购价款共计47,637.6536万元(含搬迁奖励费9,624万元),

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》的相关规定,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,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,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。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、有关费用性支出、停工损失等进行补偿的,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,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;搬迁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补偿的,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,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受益期间内当期营业外收入。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,作为资本公积处理。
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》和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--政府补助》的相关规定,875万元和土地附着物(包含隐蔽工程部分)补偿费10,513.6536万元应作为"专项应付款"处理;2,406万元搬迁奖励费应确定为营业外收入--政府补助,

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,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
特此公告。

2017年6月7日